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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14:30—18:00,冬季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15号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3-7楼

联系电话:023-76864101,传真:023-76664062,邮政编码:409900。

    政府网站:http://www.cqxs.gov.cn/bm/ghzrzyj/

政务新媒体:秀山规划自然资源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县委县政府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的工作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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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指导乡镇(街道)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制度,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监督管理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 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重庆市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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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编制县城区国土空间规划、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重要专项规划, 指导和审核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和涉及国土空间利用保护的其他各类专项规划。承担县政府交办的重要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全县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建设规划的具体工作。建立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时序内容等引导的管理机制。依法依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条件、用地预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等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全县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自然资源文化的挖掘、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全县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编制,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 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与规划统筹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有关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全县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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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提出有关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县耕地数量、质量。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地质矿产专项勘查。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管。

(十二)负责落实防灾减灾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全县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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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县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促进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有关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承担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督察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权属调查、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空间规划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乡镇(街道)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建工作。

(十八)承担县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归口管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设下列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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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挂内审科牌子)。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党建、党风廉政、机关后勤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保密、安全、督查督办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起草重要文稿。承担有关新闻宣传工作,负责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管理、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行业志史的编写。拟订内部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相关审计工作,督促和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财务科。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非税收入征管和专项资 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

(三)法制信访科。组织拟订、审查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工作。指导乡镇(街道)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法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督办,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的稳定风险性评估工作。负责规划自然资源系统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负责机关行政审批及行政审批相关改革工作。做好市级下放、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和清理工作。牵头做好有关并联审批工作。承担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下放或委托乡镇(街道)开展的行政审批工作。牵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登记科。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指导自然资源、不动产确权登记、权属调查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组织调处重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指导监督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属调查工作。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政策。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的审查(审批)及价款征收。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牵头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牵头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落实土地储备政策。承担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七)国土空间规划科。承担县规划委员会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项目的调查研究、前期论证、统筹协调和汇总分析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库建设及动态更新维护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专家库建设及专家遴选、管理、服务工作。牵头拟订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拟订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政策和制度。承担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备案工作,指导和审核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的县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牵头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实时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综合信息统计等工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综合交通规划及交通基础设施等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对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其他县级交通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平衡,统筹交通基础设施对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指导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开展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名镇文化的挖掘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全县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编制。拟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政策、制度。负责县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县城区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城市更新、地下空间等有关法定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工作。对县城区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平衡。牵头规划实施时序, 优化土地供应和建设项目安排的有关工作。承担规划实施项目库建设及动态更新维护工作。承担县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的相关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村(居)的相关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承担规划许可过程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工作。指导开展县城区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村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指导乡镇(街道)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的有关工作。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行政执法科)。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牵头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管理。落实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指导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管理及转用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批后实施的监管工作。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牵头自然资源督察执法工作。承担土地卫片执法整改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承担自然资源权属调查监测评价以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方面的执法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的执法工作。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涉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执法工作。承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方面的执法工作。承担矿产卫片执法整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工作。承担地质勘察、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古生物化石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九)地质矿产科。 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申报国家、市级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全县油气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工作。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全县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监督指导全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开展全县重要矿产品供需及开发利用统计分析,组织调处矿业权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落实矿产资源政策,拟定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管理、矿产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测绘地理信息科。拟订全县测绘地理信息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落实安全保密政策。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限标准样图。牵头开展地下管线普查、数据维护及管理。牵头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理信息数据管理、运用工作。落实测绘地理信息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全县民用卫星遥感、测绘航空摄影等数据获取。落实测绘行业管理政策, 监督管理测绘活动、成果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监督管理境外和县外组织、个人来秀山测绘。

(十一)规划管理科。承担重大建筑项目的方案征集工作。承担全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项目监管工作。

第五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编17名。设局长 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10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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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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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挂内审科牌子)。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党建、党风廉政、机关后勤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保密、安全、督查督办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起草重要文稿。承担有关新闻宣传工作,负责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管理、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行业志史的编写。拟订内部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相关审计工作,督促和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财务科。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非税收入征管和专项资 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

(三)法制信访科。组织拟订、审查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工作。指导乡镇(街道)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法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督办,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的稳定风险性评估工作。负责规划自然资源系统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负责机关行政审批及行政审批相关改革工作。做好市级下放、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和清理工作。牵头做好有关并联审批工作。承担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下放或委托乡镇(街道)开展的行政审批工作牵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登记科。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指导自然资源、不动产确权登记、权属调查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组织调处重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指导监督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属调查工作。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政策。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的审查(审批)及价款征收。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牵头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牵头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落实土地储备政策。承担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七)国土空间规划科。承担县规划委员会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项目的调查研究、前期论证、统筹协调和汇总分析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库建设及动态更新维护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专家库建设及专家遴选、管理、服务工作。牵头拟订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拟订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政策和制度。承担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备案工作,指导和审核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的县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牵头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实时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综合信息统计等工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综合交通规划及交通基础设施等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对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其他县级交通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平衡,统筹交通基础设施对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指导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开展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名镇文化的挖掘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全县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编制。拟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政策、制度。负责县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县城区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城市更新、地下空间等有关法定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工作。对县城区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平衡。牵头规划实施时序, 优化土地供应和建设项目安排的有关工作。承担规划实施项目库建设及动态更新维护工作。承担县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的相关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村(居)的相关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承担规划许可过程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工作。指导开展县城区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村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指导乡镇(街道)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的有关工作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行政执法科)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牵头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管理。落实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指导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管理及转用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批后实施的监管工作。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牵头自然资源督察执法工作。承担土地卫片执法整改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承担自然资源权属调查监测评价以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方面的执法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的执法工作。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涉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执法工作承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方面的执法工作承担矿产卫片执法整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工作承担地质勘察、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古生物化石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九)地质矿产科。 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申报国家、市级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全县油气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工作。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全县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监督指导全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开展全县重要矿产品供需及开发利用统计分析,组织调处矿业权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落实矿产资源政策,拟定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管理、矿产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测绘地理信息科。拟订全县测绘地理信息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落实安全保密政策。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限标准样图。牵头开展地下管线普查、数据维护及管理。牵头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理信息数据管理、运用工作。落实测绘地理信息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全县民用卫星遥感、测绘航空摄影等数据获取。落实测绘行业管理政策, 监督管理测绘活动、成果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监督管理境外和县外组织、个人来秀山测绘。

(十一)规划管理科。承担重大建筑项目的方案征集工作。承担全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项目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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